有點猶豫該不該發這篇文,畢竟,自己非常接近事件中心,對內情和經過的了解多了很多層。但這種顧忌又不是因為怕自己偏頗,人心本就是是偏的,嘴上沒有偏的人心裡還是有偏啦。我的是顧忌是:真要多講,就只能扯白了講。

當過文藝獎評審或工作人員的人都知道,不太可能讀遍或者細讀所有作品,更何況市面上的創作無以計數,誰能讀遍。但是,文學獎向來是提拔、幫助有志創作的人,因為僧多粥少,各類文學獎的辦獎精神向來都特別注重原創性,只要有並非原創的疑慮就不該發獎(畢竟台灣的法律對於抄襲、剽竊的定義太過寬鬆,只好用「並非原創」代之)。
而這次的台北文學獎,人家把證據擺在眼前了,評審和主辦單位還只顧著面子嘴硬說沒有抄襲疑慮所以維持原議——這也未免太大頭症了吧,是只要評審說不算抄襲,其他人就不得有異議嗎?今天重點不是該佳作作品是否構成法律上的抄襲,而是這種顯非原創的作品憑什麼得獎?讓這種作品得獎,教認真耕耘創作的人如何服氣?拿人民稅金辦的文學獎,更是絕對無權逃避,並且有義務向大眾解釋這個決定。可笑的是,面對要求解釋的聲浪,竟然有評審說「心情受影響,不想管了」,你是四、五十歲的老草莓嗎?我可以跟你說請「不要和晚輩計較」嗎?

多少回應事件的文章看下來,有多少人不敢坦白自己的立場,講得大公無私,其實是偷渡了個人喜惡、價值觀,甚至利益關係、仇怨情結(所以我說,苦主的仇家也真不少啊),就說些「以大欺小」之類的狗屁話語。錯的就是錯的,偷的就是偷的,並不因為你偷的是富人就不叫偷,並不因為偷你的是未成年人就非要原諒他不可。
許多網路討論看下來,寫得最讓我有共鳴的一段話,就是喬靖夫在他的BLOG(http://jozev1969.blogspot.com/2008/02/blog-post_23.html)上所寫的:
「創作的成果被人盜取,那種憤怒,強烈得讓你骨頭顫抖。
我嚐過。
假如這時候竟然還有人罵我「不夠大方」,我想,我會殺人。」

不是說創作有多神聖,但不捍衛作品的作家憑什麼要讀者喜歡他的創作?不尊重他人創意的人憑什麼說他有多麼喜愛創作?輕慢他人的人憑什麼講出「不要和晚輩計較」的話?輕賤創意的作者憑什麼要人支持你的創作?簡單講,人必自侮而後人侮之,而且,打壓年輕一輩的暢銷作家,只是暴露出前老年階段對於缺乏舞台的恐懼與嫉恨罷了。

文末,還是善意提醒評審諸君,這新聞大了不表示你的書就會賣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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